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负责起草全区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推动实施。
(二)拟订全区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,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,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、分析、发布工作。
(三)综合管理全区基础教育、职业技术教育、成人教育、广播电视及网络教育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等工作,推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;负责学校布局结构调整;审批区属职业技术学校专业的设置、办班及招生计划;负责成人高校办学站(点)设置的备案;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、教育教学改革。
(四)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;负责组织对中等及以下教育、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。
(五)负责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、教育拨款、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办法;协助部门监督教育经费管理,协助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审计;指导国(境)外教育援助、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。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;负责国家教育助学金管理和困难住校生生活补助金管理;协助银行做好高校生源地贷款及贷后管理等工作。
(六)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教师队伍的综合管理和规划建设。依法履行对教师资格认定、招聘录用、职务评聘、培养培训、调配交流、档案管理和考核等管理职能;负责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;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分解;负责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的教师招聘录用;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教育系统人事管理、劳动工资等工作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负责选拔、聘任、培训、考核、交流、任免有关学校、局机关中层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;指导乡镇(街道)学校抓好农村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;牵头协调对民族地区教育援助工作。
(七)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工作、思想政治、德育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、国防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。
(八)统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历教育及招生考试工作,制定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;负责规划、指导、组织自学考试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。
(九)规划、管理全区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;指导学校教育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科研基地建设;规划、管理全区教育系统教学仪器装备、电化教育工作和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。
(十)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,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;负责语言文字的推广、教育、考核、使用等工作;规范语言文字工作以及信息用字管理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外事工作的统筹管理,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,负责教育系统外籍教师有关管理工作。
(十二)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教育系统的审计、安全稳定工作;指导教育系统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、基金会等社团工作。
(十三)承担职责相应的责任。
(十四)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。
(十五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